文 霏 2021/02/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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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四 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第93條
#93 「…二、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 (即隔間後之可行距離非直線距離)…前項第二款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,應計算至直通樓梯之第一階。但直通樓梯為安全梯者,得計算至進入樓梯間之防火門。」
內政部93年4月2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37302號函
「…有關直通樓梯為特別安全梯,如無二座以上特別安全梯共用同一排煙室之情形,且排煙室之出入口,除開向樓梯間及緊急昇降機之機道外僅設一處,其步行距離得計算至進入排煙室之防火門。…」
依上述第93條規定,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,應計算至直通樓梯之第一階(如圖1)。但直通樓梯為安全梯者,步行距離得計算至進入樓梯間之防火門(圖2)。
另依上述內政部93年函釋,特別安全梯如符合但書條件,步行距離得計算至進入排煙室之防火門(圖3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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